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立方米,仍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立方米,仍可采用18立方米。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立方米。
3、泵房设计
中水、循环水池水泵房耐火等级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且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时,可将消防水泵房和中水、循环水池泵房合建,但应分开摆设宜于操作。当条件不满足消防要求时,应当独立建造消防水泵房。
4、水量保障
中水或循环冷却水与消防用水合建的水池,其容积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储水量和中水、循环冷却水系统用水要求。水池补水管除满足中水、循环冷却水系统的需要,还必须保障消防规范中规定的对消防系统的补水要求。